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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6 作者:预科教育学院

各二级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及《长沙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长师字〔2019〕3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预科教育学院除上述情形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也须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4.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三、认定机构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复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2.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办主任、专兼职辅导员等组成。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理清岗位职责,做好认定工作。

3.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左右。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担任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布,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预科教育学院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小组负责核实申请学生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长沙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评估表(试行)》(附件4)对所有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按其评估分值进行排序,初步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此基础上,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可采取个别访谈、家访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有效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根据调查或评议结果对初定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结合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控制比例,最终确定学生是否为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评议结束初步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四)认定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各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学生毕业 1 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五、工作要求

1.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民政、社保等部门联网系统提供的《长沙师范学院重点资助对象名单》(附件5)确保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重点资助对象全部纳入重点资助范围。学校将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确保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3.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信息报送须在9月27日前完成。请各学院提交学生《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长沙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附件2.纸质稿和电子稿)至资助管理中心;并登陆湖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预科教育学院除外)(http://218.76.27.109/pros/identity/index.action,账号分配表见附件3,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提交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和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王雨;

联系邮箱:78979185@qq.com

 

附件:

1.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长沙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

3.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用户登录账号分配表

4.长沙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评估表(试行)

5.长沙师范学院重点资助对象名单

 

长沙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9年9月6日

 

附件2.xls

附件1.doc

附件3.doc

附件4.xls

附件5.xlsx